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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维富诉武建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富,贾永放,武建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王维富,男,汉族,19,64年01月14日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被告贾永放,男,汉族,49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被告武建亮,男,汉族,3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无定河镇。本院受理原告王维富诉被告贾永放、武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维富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永放、武建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维富撤回对被告贾永放、武建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原告王维富承担。审判员 杨 海 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吉仁巴雅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