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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祥与詹宇、陈安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詹宇,陈安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242号申请执行人:高祥。委托代理人:孙旭东,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詹宇。被执行人:陈安造。高祥与詹宇、陈安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高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据查,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在安庆市多个法院审理和执行中,为便于执行,决定该系列案件由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由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红兵代理审判员  周 健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