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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汤少明与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少明,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汤少明。被告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春合苑20-2号。法定代表人谷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少明诉被告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汤少明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交案件受理费,后本院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应当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逾期未按通知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少明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