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古健波诉赖长冬、吴茵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健波,赖长冬,吴茵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371号原告古健波,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赖长冬,男,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吴茵茵,女,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赖长冬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古健波与被告赖长冬、吴茵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赖长冬、吴茵茵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赖长冬、吴茵茵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古健波所有的位于赣州章贡区章江南大道豪德银座水岸新天D4栋14D室房屋(产权证号:00144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婧妍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代理审判员 温文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