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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董伟娜与宋彦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娜,宋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董伟娜,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宋彦东,职业不详,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平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董伟娜申请执行宋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伟娜撤回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4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