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董伟娜与宋彦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伟娜,宋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董伟娜,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宋彦东,职业不详,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平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董伟娜申请执行宋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伟娜撤回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4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