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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龚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传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