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286号原告龚某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无法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乐瑞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传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