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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佘子炎与被告李玉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子炎,李玉来,殷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23-2号原告佘子炎。被告李玉来。被告殷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子炎与被告李玉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20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李玉来名下的陕KLN2**越野车一辆的户籍予以查封。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李玉来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LN2**号“丰田”牌越野车一辆的户籍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刘亚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