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方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4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2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池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