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舒华萍与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舒华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荣。委托代理人:李旺荣、劳晓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华萍。委托代理人:章关兴。上诉人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舒华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