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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7号原告阎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杨晓辉,齐维群。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无业。原告阎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双方对第一、二、三项无争议,争议事项为第四项、第五项。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情况:无。三、属于夫妻共同所负债务情况:无。四、原告阎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发生纠纷,被告不尊敬孝顺原告父母,酗酒并挥霍无度,2014年8月双方开始分居,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30000元,造成原告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五、被告马某答辩意见:原告诉状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没有感情不和。彩礼也不是给的30000元。其没有不孝顺父母,没有挥霍。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5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虽因共同生活中的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应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承担好家庭责任,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因此,以不予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阎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 坤人民审判员  李小燕人民审判员  李泽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