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梁智强与王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智强,王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梁智强。被执行人王承明。申请执行人梁智强与被执行人王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交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坤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