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商继山与杨国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继山,杨国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839号原告:商继山,男,1977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杨国超,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继山与被告杨国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继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继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