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泗顺与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泗顺,林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4号原告王泗顺,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晓峰,男,24岁,汉族,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泗顺与被告林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泗顺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