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祁某戊、祁某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祁某戊,祁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曾某某,女,194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祁某甲,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祁某乙,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祁某丙,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祁某丁,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祁某戊,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祁某己,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与被告祁某甲、祁某乙、祁某丙、祁某丁、祁某戊、祁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毅波代理审判员 雷雯霞人民陪审员 胡冰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