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梅兰与易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梅兰,易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宋梅兰,女。委托代理人:易明辉,男。被告:易勇波,男。原告宋梅兰诉被告易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漆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梅兰的委托代理人易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勇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梅兰(下称原告)诉称:2012年开始,被告易勇波常在原告处借钱,后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计人民币36000元,故被告出具一借条给原告,并约定一年半内还清。因被告到期未还,且催收过多次均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被告易勇波未到庭,亦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开始,被告易勇波多次向原告宋梅兰借钱,至2012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6000元,故出具一借条给原告,写明“本人今易勇波向宋梅兰借款叁万陆仟元整,于一年半内还清。欠款人:易勇波,2012年12月15日。”,该借条的内容是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明辉所写,但借条上的签名系被告易勇波本人所写。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其借款3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经庭审核实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易勇波向原告宋梅兰借款3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3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勇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宋梅兰借款36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易勇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漆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