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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66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90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