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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石养与大新县二轻纸盒厂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养,大新县二轻纸盒厂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7号原告黄石养,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唐,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新县二轻纸盒厂,住所地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街23号。法定代表人梁新,厂长。委托代理人黄党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养与被告大新县二轻纸盒厂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养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继续审理已没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石养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克代理审判员  陆 丹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农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