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宗禹与邢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禹,邢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123号原告:胡宗禹,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被告:邢野,女,住舒兰市林业局住宅楼楼下超市,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宗禹诉被告邢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宗禹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邢野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宗禹撤回对被告邢野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