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聂义兵不服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义兵,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滑行初字第18号原告聂义兵,男,1972年8月18日生。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内黄县人民路中段路北。负责人王银堂,职务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义兵不服被告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聂义兵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义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义兵负担。审 判 长 吕万众审 判 员 耿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茜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