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凯威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98号原告: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日举,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秀娟,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梁彬,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北京凯威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兴华路2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科宾馆内401号。被告:吴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骏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威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的顺利审理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凯威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账户为:0200203319020161262下2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