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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廖昌明与被告林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明,林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廖昌明,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林惠利,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昌明与被告林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昌明以被告诉讼主体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昌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廖昌明负担。审判员  李建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积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