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廖业伙、张思娣、廖星星、廖小琴与冯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业伙,张思娣,廖星星,廖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62号原告廖业伙,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系受害人廖华新的父亲)原告张思娣,女,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廖华新的妻子)原告廖星星,男,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廖华新的儿子)原告廖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廖华新的女儿)法定代理人张思娣,系原告廖某的母亲。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丘少青,英德市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钦,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廖业伙、张思娣、廖星星、廖某诉被告冯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广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业伙、张思娣、廖某、廖星星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丘少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冯钦驾驶畜力车在X381线19KM+700M时与廖华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华新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廖华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此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依照法律的规定,被告冯钦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七项合计248411.27元。特诉请:一、判令被告冯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七项合计248411.27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和户籍登记情况以及诉讼主体适格,2、结婚证,证明原告张思娣与廖华新是夫妻关系,3、证明,证明原告廖业伙与陈东梅夫妻的生育子女情况和原告张思娣与廖华新夫妻生育子女的情况,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廖华新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5、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廖华新生前的身份及户籍登记情况,6、火化证书,证明廖华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已经火化的事实,7、发票,证明廖华新生前购买摩托车的价款,8、学籍证明、学生证,证明原告廖某在英德市市区读书和生活。(证据7是复印件,原件在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其他证据均有原件)被告冯钦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供抗辩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0日18时50分,廖华新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着X381线由工村往横石塘方向行驶至19KM+700M处时,与由被告冯钦驾驶的畜力车发生碰撞造成廖华新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钦逃逸。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英公交认字[2014]第004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廖华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廖华新生前是广东省英德市横石塘镇新群村委会上巫组村民,户口性质是农业人口,原告张思娣是受害人廖华新的妻子,双方于1995年10月2日生育大儿子廖星星,1997年5月4日生育小女儿廖某,现在广东省英德市广播电视大学就读,是2014年(秋季)国家开放大学英德分校大专专科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原告廖业伙是受害人廖华新的父亲,与受害人母亲陈东梅(已于2014年3月15日病逝)共生育廖桂芳、廖华聪、廖华新、廖秀珍、廖桂花五个子女。另查明,受害人廖华新与原告张思娣于1995年3月13日在英德市横石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上的“张师娣”与原告张思娣是同属一人。被告冯钦原是英德市黄花镇德岗村委会塘边山峥组村民,于1994年1月26日迁往英德市横石塘镇居住生活但未在英德市横石塘镇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现住英德市横石塘镇深圳街。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和提供的证据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英公交认字[2014]第004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廖华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对该事故认定书未提出异议,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冯钦在本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廖华新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69.3元/年)计算。关于原告请求丧葬费的赔偿问题。丧葬费可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确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59345元/年÷12)计算六个月。关于原告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廖华新与其妻子张思娣共生育廖星星和廖某两个子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廖星星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故不需计算廖星星的生活费;原告廖某已年满十七周岁,其生活费应计算一年,原告请求廖某的生活费计算两年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受害人廖华新的父母中,其母亲陈东梅已于2014年3月15日病逝,受害人廖华新仍需扶养的是其父亲廖业伙。故受害人廖华新需扶养其女儿廖某1年和父亲廖业伙5年(事故发生时83岁),由于受害人廖华新生前是农业人口,被扶养人生活费可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确定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343.5元/年)计算,廖某的生活费为:8343.5元/年×1年÷2人=4171.75元,廖业伙的生活费为:8343.5元/年×5年÷5人=8343.5元。关于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由于被告冯钦的侵权行为导致廖华新死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结合被告冯钦在本事故中侵权的过错程度、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关于原告请求办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的赔偿问题。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考虑到原告在处理受害人廖华新的丧葬事宜过程中确实会产生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关于原告诉请办理丧葬事宜亲属的误工费的赔偿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具体办理丧葬事宜亲属的人数、职业收入情况等,办理丧葬事宜亲属的误工费可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确定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98.7元/年)按三人三天计算;原告请求按125.95元计算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予以照准。关于原告请求车辆损失费的赔偿问题。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实的是涉案摩托车的购车价格,该车购于1999年9月19日,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使用15年有余,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摩托车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也未向本院申请对涉案摩托车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43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在其他赔偿项目计算有误的,本院依法予以核算。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原告在本交通事故中应得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为:1、死亡赔偿金:11669.3元/年×20年=233386元;2、丧葬费:59345元/年÷2=29672.5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8343.5元/年×1年÷2人(廖某)+8343.5元/年×5年÷5人(廖业伙)=12515.25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5、办理丧葬事宜交通费:1000元;6、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5.95元。上述1-6项合计306699.7元。根据英德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冯钦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冯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本院在确定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已经综合考虑了被告冯钦应负的责任比例,故被告冯钦在本案中应赔偿原告的款项为:(233386元+29672.5元+12515.25元+1000元)×70%+30000元+125.95元=223727.58元。被告冯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钦赔偿原告廖业伙、张思娣、廖星星、廖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3727.58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廖业伙、张思娣、廖星星、廖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13.08元,由原告负担226.18元,被告冯钦负担228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广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晓银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