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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春浩与延边海城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春浩,延边海城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崔春浩,男,1968年3月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新安街。被执行人延边海城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河南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7874563-6。申请执行人崔春浩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延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明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