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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惠庭与邱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庭,邱建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769号原告黄惠庭,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陈奇斌、钟宜翔,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建年,女,1963年6年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庭与被告邱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庭于2015年5月13日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惠庭负担。原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杨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