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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知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临朐县四通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临朐县四通汽配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17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朐县四通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汽车配件城68号。经营者:迟铭,女,汉族,1989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新华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四通汽配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祝卫华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