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王甲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王甲某,王乙某,曹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713-1号原告艾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被告王甲某,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被告王乙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王甲某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艾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甲某、王乙某、曹某某银行存款合计10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或冻结原告艾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郭玉贤名下的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民生西路44号一厂北区9号楼3单元2层东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ST0611**号;闫妮在建行人民路支行存入的现金20万元,账号为5240944160013031)。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甲某、王乙某、曹某某银行存款合计1039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原告艾某某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或冻结(登记在郭玉贤名下的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民生西路44号一厂北区9号楼3单元2层东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咸阳市房权证渭城区字第ST0611**号;闫妮在建行人民路支行存入的现金20万元,账号为5240944160013031)。审 判 长 乙燕代理审判员 张丹代理审判员 刘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