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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昌清与张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清,张吉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09号原告胡昌清,个体户。被告张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清诉被告张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昌清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清撤回对被告张吉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昌清承担。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恒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