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昌清与张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昌清,张吉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809号原告胡昌清,个体户。被告张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昌清诉被告张吉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昌清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昌清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昌清撤回对被告张吉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昌清承担。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恒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