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全中与朱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中,朱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张全中,男,汉族。被告朱荣和,男,汉族。原告张全中与被告朱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志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借原告人民币44.2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脱不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2万元。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5份借条,共计44.2万元,证明被告朱荣和借款事实。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有关联,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结合庭审诉辩意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朱荣和分五次借原告张全中人民币44.2万元,被告出具有借条。借条内容分别为:1、“今借到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142000)朱荣和赵素霞加盖有新乡市大恒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印章。2015年2月18日”。2、“今借到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元(150000)朱荣和赵素霞加盖有新乡市大恒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印章。2014年12月26日”。3、“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20000)朱荣和赵素霞加盖有新乡市大恒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印章。2014年12月20日”。4、“今借到人民币捌万元(80000)朱荣和赵素霞加盖有新乡市大恒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印章。2014年2月4日”。5、“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50000)朱荣和赵素霞加盖有新乡市大恒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印章。2014年12月14日”。上述款项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荣和偿还借款44.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朱荣和借原告款44.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朱荣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条上虽同时显示有赵素霞和新乡市大恒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被告朱荣和未到庭予以抗辩,且原告亦未向赵素霞和新乡市大恒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视为原告自行处分权利。因被告朱荣和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朱荣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全中借款4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朱荣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英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