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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合肥窦宇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265-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窦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杨青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蒙贵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肥窦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保证人刘长和未尽保证责任,拒不履行安徽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执字第01265号执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保证人刘长和在银行存款131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