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尚庆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姚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天津特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庆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尚庆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庆风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