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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宋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惠,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宋文杰,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宋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度物业费287.00元,支付滞纳金20.00元,并承担本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