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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蔡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