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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梅与黄秀花、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黄秀花,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梅,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58*。被执行人:黄秀花,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被执行人罗胜,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本院在执行李梅申请执行黄秀花、罗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9元,公告费437.5元,并负担依法交纳执行费600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国 存审判员 卢 春 发审判员 秦 宏 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