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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世云与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世云,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681号原告江世云。委托代理人陶洁,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嘉雨路488号泊爱蓝湾博思苑幢N单元204房。法定代表人宋早韶,总经理。被告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嘉雨路488号泊爱蓝湾博思苑幢N单元203号房。法定代表人宋早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世云诉被告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南富金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大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通知原告江世云办理公告费手续,但原告江世云至今未至本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世云负担。审 判 长  唐 琳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康代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