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俞松涛、蒋红英与赵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松涛,蒋红英,赵红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俞松涛。原告蒋红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松潮,海门市树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红彬。原告俞松涛、蒋红英与被告赵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真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松涛、蒋红英的委托代理人戴松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红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松涛、蒋红英诉称,被告赵红彬与两原告之女俞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以经营需要为由向两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2009年4月7日,被告赵红彬与俞秀兰协议离婚时,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赵红彬偿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现要求被告赵红彬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赵红彬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红彬原系两原告女婿,其与两原告之女俞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以经营需要为由向两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2009年4月7日,被告赵红彬与俞秀兰在海门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该笔借款由被告赵红彬负责偿还。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红彬均未归还借款。现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红彬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赵红彬与��秀兰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海门市悦来镇(原万年镇)裴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海门市公安局万年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红彬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予以证实,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被告赵红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松涛、蒋红英借款人民币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告赵红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兰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丽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