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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广来犯强奸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广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27号罪犯刘广来。罪犯刘广来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本次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以(2011)浦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8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广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绕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刘广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广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广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