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一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素萍与李泽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萍,李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一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王素萍,女,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李泽明,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次区。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泽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李泽明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毕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