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鲁成洋、冯守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3)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59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鲁成洋、冯守西、明艳军、孙运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鲁成洋、冯守西、明艳军、孙运利既未履行本院(2014)莒十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运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