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勤文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勤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827号罪犯王勤文,捕前系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河北居民区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开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勤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烟台监狱指派徐宇明、厉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勤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兑现记功奖励三次,余2分。该犯现有余刑8年3个月14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烟台监狱报请罪犯王勤文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勤文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王勤文贪污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赃。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勤文的认罪悔过书,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勤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勤文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曹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