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保字第1-1号申请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丛光。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程立允。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抚东执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李钢和王娟共同所有的位于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20-5号楼3号门市房(产权证号抚房权证顺字第××号,面积:644.57㎡)和位于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5-2号楼3号门市房(产权证号抚房权证望字第××号,面积:300.17㎡),因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向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2014年7月7日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抚东执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件移送至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处理,现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并且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钢和王娟共同所有的位于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20-5号楼3号门市房(面积:644.57㎡)和位于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5-2号楼3号门市房(面积:300.1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建林审 判 员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克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