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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秀权与王辉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权,王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章秀权,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辉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王辉成已在执行立案前提出上诉,现申请执行人章秀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章秀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