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秀权与王辉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秀权,王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章秀权,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辉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王辉成已在执行立案前提出上诉,现申请执行人章秀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章秀权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