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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晏进学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进学,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晏进学,男,生于1978年1月1日,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宣恩县。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田燕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晏进学诉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进学于2015年5月13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进学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收取220元,由原告晏进学负担。审 判 长  汪秋红审 判 员  潘国柱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