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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岷闾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甲、丁某已、丁某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甲,丁某已,丁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闾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丁某甲,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丁某已,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丁某丙,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甲、丁某已、丁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佩武审 判 员  杨 希人民陪审员  孔令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