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岷闾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甲、丁某已、丁某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甲,丁某已,丁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闾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丁某甲,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丁某已,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丁某丙,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甲、丁某已、丁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佩武审 判 员 杨 希人民陪审员 孔令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