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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28号原告周某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段某某,现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馨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