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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86号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宝,总经理。被告曾丽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惠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立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