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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诉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程某某,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张艳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放弃与被告程某某的离婚请求,是其本人对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子审判员 陆昆峰审判员 王紫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