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保安与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安,李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王保安,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新民,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保安诉被告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保安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