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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宗小俭与王洪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小俭,王洪江,万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宗小俭,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洪江,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水业集团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万丽平,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济南市长城炼油厂职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宗小俭与被执行人王洪江、万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槐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宗小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