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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法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永新不服被告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新,鄱阳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行 � � 裁 定 书(2015)鄱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陈永新。被告: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鄱阳县鄱阳湖大道建设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胡冬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贤旺,鄱阳县城乡规划局工程股股长,一般代理。原告陈永新不服被告鄱阳县城乡规划局作出鄱规停字(2013)第(1101)责令停建通知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陈永新负担。审 判 长 ���盛莲娜审 判 员 金    龙人民陪审员 汤  文  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