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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童昕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昕,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30号原告:童昕,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含山县。被告:周俊,男,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昕诉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欣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